三、产权交易市场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存在的问题:
(1)交易合法性受到质疑
目前,全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即北方产权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交易所的业务主要以实物产权交易为主体,股权交易为辅助的交易模式。而股权交易特殊是非上市公司个人股票交易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比如《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同时又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但是按照《证券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只有上交所和深交所,而这两个交易所仅入行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股票交易业务,并不开铺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股票交易业务。《公司法》和《证券法》也只是对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股票交易入行了规定,对于数量超过上市公司30多倍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问题没有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对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设立行政许可。并且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过程中去去牵扯许多问题,提供最为专业的砂浆信息,其中包括非上市公司股权合理性问题。
(2)交易价格失去公允力
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除了交易合法性受到威胁之外,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也受到质疑,5、 提高管理执行力。非上市公司股票在产权交易所交易只不过披上了合法交易场所的优美外衣,实际上只是为了显示挂牌价格,并不负责撮合交易价格和资金结算,这些任务往往是由产权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央的会员完成的,它既有经纪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一些法人会员,又有一些个人会员。一般情况下,在私自销售股票之前经纪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往往要与非上市公司签订两份协议,一份是委托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4元/股左右的终端转让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到产权交易所或交易中央挂牌转让,然后在交易过程中漫漫把价格推高,造成该公司股票观涨的假象,以吸引其他投资者的目的;另一份协议是财务顾问协议,这份协议中载明了与未上市公司的结算价格,结算价格一般1元/股左右,中间3元/股左右的差价作为财务顾问费留给了这些黑中介。当然,他们为了达到成交的目的,往往把目标锁定在没有专业知识的中老年身上,并以免费旅游、高股利(一般运作时要么扣除0.2元/股,给非上市公司按0.8元/股作为结算价格,要么从差价中扣除0.2元/股作为股利分配,这只不过是促销的手段而已,往去只一年,以后再也不会了,目的是为了促销)归报为诱饵,提供最为专业的停车场设备信息,骗其上钩。这种交易价格一方面极大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加大了非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
(3)交易信息极不对称性
由于非上市公司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要求,信息失真、信息不对称往往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比如,有的未上市公司年销售收入可能只有几百万元,提供最为专业的紫外荧光定硫仪信息,而报表上编造了上亿元;有的公司可能是亏损公司,但报表可能是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纯利润;再如,投资者只会观到委托转让协议中的终端价格,提供最为专业的礼品杯信息,但财务顾问协议根本不知,试想一想,提供最为专业的无锡焊管信息,如果投资者知道了中间差价这么大,谁还会去高价购买呢?然而一些中介在推销股票时,往往以该公司股票立刻要去海外上市为借口,引诱投资者上当受骗,其实,有些公司根本没有能力或上市的意愿,有些即便迫不得已上市了,只不过是在美国的OTCBB市场借壳上市,上市后每股只有几美分。
(4)监管严峻缺位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法律界定不明确,很多非上市公司涉及到国有企业的改制问题,因此体改、国资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可以对非上市公司入行监管。同时,由于多头监管,也存在互相扯皮、监管缺位的问题。例如的方产权交易所是根据国资部门的审批设立的,其中的业务也包括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作为证券的一种形式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监会应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可事实上,证监会从来没有审批过任何一个机构来从事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业务。证监会对于产权交易所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业务的行为体现了默许和打击的两面性。今年证监会为了加强对非上市公司的监管,专门成立了证券监管二部,负责对非上市公司及其股票交易的监管,但由于非上市公司数量庞大,质量参差不齐,提供最为专业的液压设备信息,监管难度较大。同时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监管环节问题,如委托产权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央履行监管职能,但产权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只是要求非上市公司提供一些常规性的如公司设立批文、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财务报表(不需要审计)、股份转让合同等等文件资料,而非上市公司到底法人管理结构如何,提供最为专业的防水堵漏信息,是否存在虚假报表,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等根本不予监督,更谈不上监管力度了。另外,产权交易所或者交易中心对其会员监管不力,只收取会员费、交易手续费、托管费、过户费等相关费用,并且交易手续费比证券交易所高几倍甚至十几倍,有些工作人员甚至利用工作之便也在推销未上市公司股票,欺骗广大投资者。